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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受贿 5449 万余元 原双流县委书记高志坚自贡受审

华西都市报 2015-10-29 23:37 大字

华西都市报讯(华西城市读本记者梁鹏)10月28日,原成都市双流县委书记高志坚系列受贿案,在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出示26组证据材料指控:2004年至2014年,高志坚收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449万余元。自贡市委中心组成员30余人旁听了庭审,现场接受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因涉嫌犯受贿罪,高志坚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经自贡市检察院侦查终结,2015年7月1日,由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志坚利用担任邛崃市市长、市委书记和双流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刘某、张某、孙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0万元、美金390.8万元、港币355万元、欧元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12万元的黄金8公斤、价值港币86.658万元的黄金2公斤、价值人民币102万元的钻石一枚,共计折合人民币5449万余元。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26组证据材料。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高志坚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贿赂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被告人高志坚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方面,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志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志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志坚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过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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