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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警示标志致二次事故 司机被判两罪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造成二次伤害致人死亡的,同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成都商报 2014-10-23 22:27 大字

邛崃司机黄某醉驾时,将行人吴某撞倒后,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后面来车将伤者吴某碾压致死。黄某被判危险驾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

2013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川A5**38号小型轿车,沿G108线由邛崃市往名山县方向行驶。当日22时15分许,黄某驾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在道路右侧慢速车道行驶时,与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吴世平相撞,吴世平受伤后倒在同向快速车道内。经检验,黄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5.6mg/100ml。 事故发生后,黄某未及时保护现场、摆放警示标志并救助伤者。当日22时24分左右,被告人毛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川AB**8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同一地点,因未注意到受伤的吴,毛某驾车从吴身上碾轧后离开现场,造成吴世平死亡。后经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吴世平因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邛崃检察院指控黄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指控毛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起公诉。检察院公诉称,黄某醉酒驾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疏忽大意未及时保护现场、摆放警示标志并救助伤者,导致被害人被过往的车辆碾轧致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项罪名的规定。检察院同时指控造成二次事故的轿车司机毛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此,黄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律师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自己也受伤,急于报警而无时间保护现场,对被害人的死负有一定的过错和责任,其不作为义务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不应当单独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邛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因疏忽大意未及时保护现场、摆放警示标志并救助伤者,导致被害人被过往的车辆碾轧致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一审判决黄某危险驾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二年,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毛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邛崃法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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