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
攀枝花环境污染案件首次移送公安机关
□本报记者 张通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环境污染事件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前,攀枝花帮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顺物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一案,已移送至公安部门作进一步侦查。这是攀枝花市环境污染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首个案件。
事件回放:企业排污涉嫌犯罪
今年5月13日8时许,攀枝花市仁和区环保局接到该区前进镇前进村居民举报,周边有企业违法排污到纳拉河。该村民引纳拉河水到自家鱼塘,导致鱼塘中的鱼大量死亡。环保执法人员随即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查,初步判定生产废水来自帮顺物流废渣加工车间。现场勘验结果为:该公司废渣加工车间的生产废水贮存在容积大约为5吨左右的罐装容器中,通过潜水泵压入罐顶铺设的铝塑管排放到前进高频焊管厂附近,并通过自然冲沟排入纳拉河。
环保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公司废水贮存罐中的废水、自然冲沟中残留的生产废水、举报村民的鱼塘水进行了取样,并送市环境监测站进行了化验分析。根据监测结果表明:鱼塘水、帮顺物流原水、外排水都含重金属铬,PH值、氨氮等其余指标也具相关性,确定违法排放的生产废水来自帮顺物流废渣加工车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帮顺物流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铬的废水的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分局立案调查。
移送公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攀枝花不断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环境质量逐年提高,但部分企业仍存在环境行为失范,偷排、漏排等现象时有发生。“形成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说,以往,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只能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且排污企业有2个月行政复议期和3个月的行政诉讼期,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在“两高”司法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有利于依法、规范、高效地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今年上半年,该市市级环保部门立案查处23起环境违法案件,累计罚款172万元,比去年同期立案数增加4倍,罚款数增加7倍,并先后对6家污染危害较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企业进行了限期整改。
下半年,该市环保系统将开展环保“绿剑行动”,重点围绕全市涉重金属企业、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区、环境敏感区域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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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环境污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对14种环境污染行为,环保部门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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