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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记者走访嫖宿幼女被诉强奸罪案涉及的三个家庭 他伤害了这个13岁的幼女但不敢告诉自己12岁的女儿

成都商报 2014-01-04 08:46 大字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王英占 摄影报道

媒体关注

100多家网站转载

数万人评论

昨日,成都商报报道了全国首例嫖宿幼女被诉强奸一案,引起了广大网友、市民及法律界人士的热议。昨日,这条新闻被100多家网站转载,网易在话题栏目转载后,有近2万人参与跟帖、评论。中国网政协频道官微评论这一案件的定性,认为“多名政协委员多年提案呼吁‘将嫖宿幼女罪纳入强奸罪\’终得回应。”

新浪四川爆料官微———四川身边事,还发起了“你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吗?”的调查。截至昨晚7时30分,共有43人参与,79.1%的人认为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赞成者认为,嫖宿幼女给官员以逃避严惩的借口,而反对者认为,一旦认定废除嫖宿幼女罪,或许会降低这类行为的起刑点。

两名中年男子嫖宿13岁幼女被诉强奸一案,经成都商报昨日报道后,在全国范围内引发普遍关注和讨论。关注的焦点,不仅在于身为人父的中年男子与一名幼女发生性关系而引发的伦理道德冲突,还在于该行为涉嫌嫖宿幼女或强奸的法律讨论。

昨日,围绕受害幼女和被诉强奸罪的两名男子,成都商报记者走访了这三个家庭:原来,受害女孩小兰生活在离异家庭,由父亲照顾。父亲说,母亲很少照顾她,至今还不知情;杨某庆是一名做工程的老板,担心未成年的小女儿受伤害,家人还未告诉她实情;而杨某忠已离婚十年。

受害幼女

10年前父母离婚

母亲现在还不知此事

成都商报记者前往小兰的老家邛崃火井镇采访。当地一位大妈说,小兰的父亲张鹏早已搬到市区,并称他在邛崃市一单位当保安。随后,记者几经周折赶到该单位见到了张鹏。

张鹏个头不高,面庞清瘦。“我是个离婚家庭,”张鹏说,10年前离婚后,小兰的母亲很少关心她,并再婚生子,而他没有再娶,在城里买了一套房子,照顾女儿。

在他的印象中,女儿比较听话,回到家主动煮饭、洗衣服,学习成绩也不错。然而,去年4月初,两个女娃娃约女儿去“打架”,小兰也被警方带到派出所,还是父亲张鹏把她接回家。“这或许是导火索,她也越陷越深。”张鹏说。

因为要上夜班,有时张鹏夜里不在家。去年暑假的一天,张鹏没有看到女儿,也无法联系上她,于是报了警。警方找了几天也没找到,张鹏说他三天三夜几乎没合眼,然而,等见到女儿时,等到的却是女儿的不幸。说起此事,张鹏就很激动。他说自己见到嫌疑人时,忍不住揍了他们一顿。

没有多少文化的张鹏觉得,这两个成年人明知故犯,而且小兰是在被人控制的情况下做的,两人应是强奸罪。“他们到现在都没找我说赔偿的事。”气愤之余,张鹏想要回一些赔偿,“侵犯未成年人,太恶劣了,他们也有老婆有娃儿,咋能这样?”

目前,小兰还在一家中学读七年级,张鹏说这件事学校老师不知道,她母亲也不知道。“我要稳住女儿的情绪,让她安心读书。”张鹏说,他现在每天给女儿5元零花钱,每月1000多元工资的他要更加努力工作,买鞋买东西,啥东西都满足她。

当事男子·杨某庆

儿子20岁,女儿12岁

怕伤害孩子

没告诉他们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来到邛崃市临邛镇。在村民的指引下,记者找到了杨某庆的家。但院落的铁栏大门上了锁。院内是几间平房,门口的落叶好久没有清扫。邻居说,杨某庆自前年起已搬到邛崃市区,老房由他的弟弟看护。

隔壁不远是杨某庆弟弟家的二层楼房,提起哥哥,杨弟说得最多的话是“难以理解”。“这两天我一直想,想不明白他为啥做这事。”

杨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四五年前,杨某庆开始承包路桥工程,到现在手下的工人已有300多人,在成都承建了多个工程。做工程期间,杨某庆吃住都在工地,很少回邛崃的家。

但杨弟又说,哥嫂的感情很好,两人结婚时,家里一无所有,这两年挣了钱,嫂子就待在家里带孩子。大儿子已20岁,也跟在工地上,小女儿才12岁。杨某庆被抓一事,两个孩子都已知道,但没有告诉他们被抓的具体原因,怕给孩子造成伤害。

当事男子·杨某忠

离婚十年

老母偏瘫多年

而在临镇某村,另一名嫌疑人杨某忠的老屋四五年前已卖出。村上还有他年近80岁、偏瘫多年的老母亲。邻居们说,目前,老母亲跟大儿子住,另有两个女儿,大女儿也在村里,杨某忠很少回来,也没听说他出了什么事。

杨某忠的大姐在学校门前摆了个烧烤摊,她说,10多年前,在娃娃四五岁时,前妻嫌杨某忠不能赚钱,两人就离了婚。后来,他一个人到市里打工,收入情况一直不好,就没有再结婚。

(文中受害人及家属系化名)

新闻延伸

嫖宿幼女罪

20多年的存废之争

现行刑法360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罪名,就是嫖宿幼女罪。

199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1997年 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增设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条被称作“嫖宿幼女罪”。官方称,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本款将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009年4月 贵州习水曝出性侵幼女事件,引起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定性争议。

2010年3月 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提案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她认为,将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区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设立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刑法对幼女的保护不再是平等。

2013年5月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孙晓梅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指出,有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却有“降格”之嫌。

2013年7月 最高法院回复孙晓梅: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希望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这一罪名。据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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