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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交通事故受害人该不该获赔误工费

四川日报 2013-09-04 15:10 大字

已过退休年龄,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仍从事劳动

本报讯 (邛法宣 记者 刘春华)

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中,已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仍从事劳动的,是否有权获得误工赔偿?近日,成都市邛崃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原告郑某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仍从事劳动,其因遭遇车祸,导致收入减少,被告杨某等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4月4日,杨某驾驶客车在公路上行驶,因观察不足,将行人郑某碾压,后经鉴定,郑某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郑某治疗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以及杨某所在的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包括误工费等各项赔偿共计58308.6元。保险公司认为,郑某年满64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其提出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2010年8月到2012年4月,一直在成都一劳务公司从事保洁和库管工作,月工资1800元,是因受伤导致其暂时无法从事原工作,故在其受伤后的治疗和康复阶段,被告应给予其误工补偿。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50098.40元。

以案说法

邛崃市人民法院法官许麟认为,对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的误工费,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超过退休年龄且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考虑。对超过退休年龄(包括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但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实际仍在从事劳动,只要其因受到损害导致本人或家庭收入的减少或损失,就应当考虑其误工损失。具体数额根据证据认定,证据不充分的,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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