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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 用工单位让“待岗”

四川日报 2013-05-07 16:08 大字

职工成功索赔5000元经济补偿

本报讯(记者 郝勇)5月6日,记者从成都市总工会法律部获悉,经劳动、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律师调解,成都邛崃市某化工厂职工郑晓荣与用工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获得5000元经济补偿。

今年2月16日,郑晓荣与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但该单位未正式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给他发了一份待岗通知。对此,郑晓荣提出异议,并向用工单位提出索赔经济补偿。58岁的郑晓荣是国企下岗职工,2009年2月16日被该单位聘为土建工程师,并签订劳动合同。其间,郑晓荣被该单位聘为工程部副部长,年薪6万元。今年初,工厂人事部告诉他,厂里土建工程已完,没有合适的岗位,厂里研究决定:要么郑晓荣主动提出辞职,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厂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要么待岗,待岗期间发最低工资标准的60%作为基本生活费用。二者只能选一。郑晓荣提出两个诉求:一是要求单位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一年一个月经济补偿;二是凭单位终止其劳动关系协议,他到社区领取一年的失业保险金。其诉求遭到单位拒绝。3月10日,郑晓荣向邛崃市劳动部门投诉。4月初,经劳动、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律师调解,郑晓荣与用工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获得5000元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

用工单位违法

职工可索双倍工资

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要么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用工单位给职工发待岗通知违反《劳动合同法》。事实上,单位未与郑晓荣解除劳动关系,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仍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可要求按以前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杜伟说,若单位继续用工,又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还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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