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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房产赠与儿子 离婚后,她反悔不给了 离婚的代价 法院判不能悔

成都商报 2012-08-09 16:22 大字

一家三口分到了一套安置房,其后夫妻离婚,并协议将所得房屋的60平方米赠与儿子。现在儿子要办理房产证,母亲不同意了。儿子及父亲便将她告上法庭。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邛崃市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母亲应协助原告父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009年1月,李先生与张静(化名)离婚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财产分割: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文南安置小区的一套约9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30平方米归男方所有,剩余60平方米由男女双方协商同意赠送给儿子小李。”其后,双方协议离婚。

其后不久,小李父子办理房产证时,房管部门告知需要张静签字确认双方赠与小李的房屋面积,才可分别办理房产证,但是张静不配合。于是,小李父子将张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协议书合法有效,且张静协助办理相关证件。张静则认为,当初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是为了达成离婚协议,现在小李要办理房产证,自己则要撤销赠与小李的30平方米。

邛崃市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合法有效。同时,双方离婚时将共同财产赠与小李所有,是一种以解除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有财产权利的赠与行为。此后,其母亲在实现离婚目的后又撤销赠与,将显失公平。对于张静撤销赠与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邛崃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邛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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