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面询问孩子意愿

四川法制报 2022-01-13 00:37 大字

本报讯(杜思静 全媒体记者 陈博)有抚养权的父亲忙于打工疏于照顾,13岁女孩能否跟随母亲生活?近日,蒲江县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庭前,承办法官请本案未成年人林小小(化名)及其监护人到庭,面对面询问了孩子的意愿。

据了解,原告孙某(母亲)与被告林某(父亲)200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林小小。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小小由父亲林某抚养,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但父亲长期在外打工,与孩子共同生活较少,而孙某再婚成家仅半年后,小小便转学回蒲江,由母亲孙某抚养,小小的大部分开 销都由她一人承担。为了小小,孙某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承办法官表示,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变更抚养权纠纷案是一个家庭情、理、法相互碰撞激烈的案件,关乎着孩子未来成长,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会影响孩子一生,不能一判了之,而是要注重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使其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

受理后,承办法官很快联系了林某,希望能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但林某称自己在阿坝打工,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调解无法进行,但电话表示愿意尊重孩子的意见。开庭前,法官请到了小小及其监护人孙某到庭,并面对面询问了小小意愿,已年满13周岁的小小表示“愿意和母亲生活。”

最终,法院判决,小小由随林某生活变更为随孙某生活,并由孙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林小小生活费700元并凭有效票据承担其教育费、医疗费的50%,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承办法官表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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