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履行不积极?法院三天一提醒

四川法制报 2021-06-01 00:32 大字

案子判了,纠纷调了,但在履行义务时,总有些当事人变得很“懒惰”,出现拒不执行……对此,蒲江县法院坚持“案结事了”原则,在深入推进督促当事人判后自动履行工作(以下简称“执先督”)中,形成了一套适用的督促工作机制,对一些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积极现象打上“预防针”,其中,一个重要做法就是建立“执先督”台账,实现每三个工作日一次提醒,督促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

调解成功后法官发出“履行提示”

今年1月,做柑桔生意的王某与李某达成柑桔买卖协议,王某将收购在保鲜冻库的14万斤爱媛柑桔销售给李某,价值82万元,签订协议时支付定金15万元,双方约定一周内出库完毕,待最后一车出库后进行结算。

李某运走柑桔期间陆续支付货款25万元,交货完毕后,双方就剩余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未向王某结清余款。承办法官在仔细查看双方提供的收付款凭证和交货记录后,向双方详细讲解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紧接着,在送达文书时,一份载明“履行提示”的《拒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也同时送到了李某手上,督促李某按调解协议约定时间向王某支付剩余货款……

“一直以来,这样的履约提示,几乎都会在案件判决或调解后送到履行一方当事人手中。”蒲江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出这样的提示是为了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重要性,提前断送当事人拖、赖的念头。”该负责人还表示,目前针对调解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司法确认案件,在发出裁判文书、签订调解协议后,都会督促当事人即时兑付,从而提升自动履行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做好“执先督”三个到位不能少

记者了解到,该院在推进“执先督”中,着重要求做到三个“到位”。首先是责任提醒到位。审判部门在送达结案裁判文书时,一并送达履约提示,并告知义务履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动履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立案时,立案部门先向义务人邮寄《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

其次是跟踪督促到位。在案件审结后,由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裁判文书的可执行内容,及时建立“执先督”台账,以每三个工作日提醒一次的频率督促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最后是程序衔接到位。审判庭在案件审理或纠纷调解过程中,准确详细记录当事人地址、联系方式、调查核实的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制作《案件信息衔接表》,结案后及时共享给立案、执行部门,有效简化执行案件流转流程,切实提升办理效率。

李肖晓 李征玉 记者 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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