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因敲诈勒索罪四人被判有期徒刑
8月17日下午,蒲江县人民法院对经开庭审理的曹某均、叶某平、刘某安、宋某明四名被告人被控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进行宣判,对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均和刘某安于2013年、被告人叶某平于2012年,分别以货车司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飞石伤人”为由,采用语言威胁方式向货车司机勒索钱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2月起,被告人曹某均、刘某安、叶某平又纠集在一起,并纠集被告人宋某明,形成“恶势力”团伙,采用同样手段,在数条公路上通过威胁、要挟的方式向不特定的货车司机索取财物。其中,被告人曹某均、叶某平参与作案6次,被告人刘某安、宋某明参与作案3次。
法院一审认为,曹某均等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蒲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成都商报记者 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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