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遭盗伐桢楠 4人被判拘役

四川法制报 2018-08-14 01: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博)记者昨(13)日从蒲江县法院、检察院获悉,该县审结了一起盗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桢楠树的案件,主犯金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10000元;4名帮工虽然只是运输被砍伐的树木,但因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处罚金2000元。

43岁的金某长期从事林木收购、运输、贩卖生意,多次因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被判刑。去年11月初,他驾驶一辆面包车又干上了老本行,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在成都市某乡境内发现3棵桢楠树。

金某多次踩点,使用电锯将之前物色好的两棵桢楠树锯倒,并分成两段。回到邻县后,金某电话联系王某等4人帮他搬运木材,每人300元劳务费,王某等人未问及是何种木材,即同意前往帮忙。

当晚,4名帮工把几截树木运到山下路边,发现有点像桢楠树,但无人询问或反对。另一边,金某独自去锯另外一棵桢楠树,被附近村民和巡逻民警发现。金某等人立即逃往山林,随后被警民合力抓获。

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桢楠树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案活木立方蓄积量为1.93立方米,价值10500元至21000元。金某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4名帮工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处罚金2000元。

法官检察官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王某等4名帮工本想挣点“辛苦钱”补贴家用,但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以致触犯法律受到制裁而追悔莫及。我国刑法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全面犯罪化,意味着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已没有行政制裁的空间,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表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具有珍贵的观赏、经济等价值,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时有发生,这与当事人受利益驱使,法律意识淡薄不无关系。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生态保护,人人有责,作为检察机关更是要做环境保护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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