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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诈骗款牟利要被判刑

四川科技报 2017-07-14 07:59 大字

广东男子刘军 (化名)贪图致富“捷径”,帮人领取诈骗款挣“快钱”,不想自己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笔者近日从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获悉,2016年12月21日,蒲江县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了刘军。2017年4月19日,蒲江县法院判处刘军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6年7月,刘军从广东东莞回到了自己的家乡茂名市电白县。在回家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没有找到工作。2016年8月的一天,正当他为没有钱用而发愁时,他的弟弟刘金(化名)告诉他一个可以挣“快钱”的办法,那就是帮一个绰号叫“旺哥”的人取电信诈骗得来的钱,从中牟利。刘军觉得有利可图,爽快地答应了。刘金便将取款用的10张四川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和手机交给刘军。

两天后,刘军接到了“旺哥”的电话,并开始为他取钱。为了掩人耳目,刘军骑着摩托车轮流到电白县几个镇的农村信用社取钱,每个信用社只用两三张卡。每次取完钱后,刘军都会按照事先约好的,每取1万元从中抽取300元的报酬,然后把剩余的钱交给一名负责“接头”的男子。后来,“接头”男子又给了刘军9张银行卡。刘军在十几天内用19张银行卡取了30多万元。2016年11月15日,刘军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蒲江县检察院检察官向金认为,电信诈骗不是独立的罪名,只是一种诈骗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下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作了规定。本案中刘军明知是他人电信诈骗所得赃款而帮助取现人民币30多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军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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