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不幸受伤 法律助他讨回赔偿款
□本报记者 刘佳
记者日前从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外出务工的袁某来到蒲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后,蒲江县援助中心指派了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曹艺华律师承办该案。曹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事故过程的详细情况。
案情:
外出务工遭遇飞石伤眼
2015年3月19日,袁某经人介绍到芦山县邱某经营管理的某砂石场从事机修工作。同年4月19日,袁某在检修机器时,被飞轮铲起的小石子击中左眼球,一阵剧痛过后,袁某发现自己的眼睛看不见了。事后,邱某将袁某送至芦山县人民医院紧急处理,随后在雅安市人民医院、成都康桥眼科医院治疗。邱某垫付11000元医疗费后,没有继续支付治疗费。
2015年5月7日,袁某中断治疗出院,住院治疗共计18天。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袁某属八级伤残。
袁某就医疗费用和赔偿事宜多次与邱某协商。邱某称砂场的机修工作外包给了其他人,因此他们与袁某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不是劳务关系,拒绝赔偿。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袁某,突然在工作中受伤失去了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一家人顿时陷入了困境中。不仅如此,大笔的医疗费和治疗费,更使得整个家庭雪上加霜。
承办:
搜集证据确立关键事实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曹律师多次联系邱某。在电话沟通无果后,曹律师和工作人员来到了芦山县城,想要与两人当面协商,当事人邱某却避而不见。邱某始终认为,他与袁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费用不应该由他们支付,他也已经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机器检修时,袁某没有关闭机器引起砂石飞溅,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剩余的部分医药费就应该由袁某自行承担,拒绝支付赔偿款。承办律师向袁某的工友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以及邱某经营砂石场的情况,也遭到了阻止,现场调查取证被迫中断。
律师等到工友们下班后,继续向当时在场的人员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经过不断努力,律师收集到了关键证据:2015年4月3日,邱某与某砂石厂签订了《转让协议》。2015年4月3日前,某砂石场将机器设备全部移交给邱某,邱某已经进行了实际经营管理。2015年3月19日,袁某经李某介绍到砂石厂从事机修工作,邱某依据砂石生产量打包支付原告等人的计件劳动报酬,该月工资由邱某妻子张某发放。
因多次协商无果后,袁某向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结果:
受援人得到相应赔偿
经调查,法院认定:砂石生产需要多工种有机组合在一起共同完成,由被告最终享受劳动成果、支付劳动报酬,且原告受伤前,被告张某还曾给原告袁某发放劳动报酬,因此袁某与被告邱某、张某并不是承包关系而是劳务合同关系。同时检修机器是否应该停止运行,应根据检修的需要来决定。
2016年10月31日芦山县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邱某、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袁某人民币74295.24元。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终,受援人袁某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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