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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有关系”90后男子诈骗两百余万

四川农村日报 2016-11-24 10:22 大字

□本报记者 刘佳

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近期就一起涉嫌诈骗罪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犯罪者是一名90后男子,名叫罗勇(化名)。他谎称“有关系”可办驾照,先后多次诈骗多人,诈骗金额多达两百万元。9月27日,罗勇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92年出生的罗勇听说可以不通过考试直接办到驾照,便萌生了帮人办驾照牟利的念头。他向朋友们宣扬,他可以帮人办驾照,办不好就退钱。

2014年1月,付国(化名)等五人先后给了他60个学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资料和35万元。收了钱后,罗勇陆续给很多人打电话,咨询怎么办理,可是一直没有办成。三个月后,罗勇给付国等人打电话,说办不成,想退钱给他们。但是付国等人说这个钱不好退,退的话要翻3至4倍退。甚至有人威胁他,不按他们的要求退钱,就要打他,如果报警的话,就要伤害他的家里人。罗勇害怕了,只能按他们的要求退钱。但是,要退的钱翻了倍后有一百多万,罗勇没有那么多钱。

就在罗勇为钱的事发愁的时候,宋平(化名)等五人又陆陆续续给了他20个学员办驾照的资料和钱,为了还付国等五人的钱,罗勇只得继续谎称和蒲江机动车驾驶证考场“有关系”,收了他们的钱。

但是,宋平等五人交给他的钱远远不够,罗勇只能撒下更大的谎言,进行更大的诈骗。他四处宣扬,谎称自己在机动车驾驶证考场有“熟人”,考场要新增考试车,可以找人搭伙买考试车。

2014年8月的一天,付国介绍想买考试车的驾校教练向钧(化名)认识了罗勇。8月底,付国打电话给向钧说,想买考车就交3万元定金。向钧将钱交给付国后,追问钱的去处,付国说将钱交给考场了。向钧找到罗勇,罗勇证实了付国的话,并问他从付国手里买考车要多少钱。向钧说二十来万。罗勇称从自己手里买只要十四、五万。

此后,向钧便相信了罗勇,陆陆续续地拿给他钱。罗勇以帮向钧买考试车、办驾照、低价购买商品房等为由骗取了他两百多万元。向钧把钱拿给罗勇后,罗勇承诺的事情一样都没有办成,他追问罗勇,罗勇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用自己不常用的电话号码冒充 “熟人”和向钧通话,确认此事。

2015年11月,向钧再次向罗勇要驾照,罗勇谎称把驾照放在另一个“熟人”那里了。向钧隐约发觉被骗。2015年11月30日,向钧把罗勇约到茶楼,叫他打欠条还钱,罗勇打了欠条,承诺第二天上午还80万元。但罗勇一再拖延,向钧于是找来了罗勇的父亲,双方商量后,罗勇家的一辆大众轿车以20万的价格抵押给向钧,罗勇打了欠条给向钧。12月3日,罗勇没有按照约定还钱,向钧联系不上罗勇,便到蒲江县公安局报案。

罗勇于2015年12月10日被传唤到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4日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罗勇,并在2016年8月1日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9月27日,罗勇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以案说法

买卖证件均属犯罪行为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此案的公诉科副科长张登银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罗勇虚构自己与机动车考场“有关系”,可以购买到考场的考试车辆,以及不通过考试能购买到驾驶证为幌子,骗取向钧等人钱财两百余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系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犯罪嫌疑人罗勇的诈骗行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罗勇触犯刑法,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普通公民来讲,买卖驾驶证也属于违法行为。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罚范围,即除了身份证外,对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予以伪造、变造、买卖也属于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罗勇的事例告诫我们,千万不要相信能够不通过考试而花钱购买驾驶证的说法,轻者被骗财产,重者还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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