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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为何被终生禁驾?三起典型案例释疑解惑

四川法制报 2016-04-08 23:43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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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震慑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昨(7)日,成都交警公布了三起“终生禁驾”典型案例,据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驾驶人都将被终生禁驾。

货车司机肇事逃逸

2015年1月16日,王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寿高路由复兴方向往寿安方向行驶。7时40分许,王某驾车行驶至蒲江县西来镇某路口处,与同向行驶由周某驾驶搭载徐某的人力三轮车相碰,相碰后,人力三轮车又与同向行驶由袁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袁某受伤,周某、徐某经医生确认当场死亡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肇事车逃离现场,当日晚,王某被民警挡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6月24日,蒲江县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王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肇事逃逸

2014年8月31日,张某醉酒后(经鉴定,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99.0±9.4mg/100ml)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由龙华路往航天北路方向行驶,2时55分,行至车城东七路1号门前路段时,与在车行道内的何某相撞,致何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1月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张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肇事逃逸

2014年8月27日,黄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武侯区从九眼桥方向沿一环路南一段往磨子桥方向行驶。6时40分许,黄某驾车行驶至一环路南一段“九眼桥加气站”门前路段,与从汽车前进方向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赵某当场死亡。事发后,黄某驾驶车辆逃逸,当日9时黄某到交警一分局投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5年3月19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判决,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警察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本报记者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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