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地震遇难农民工终获赔偿
7日,记者从市法律援助中心获悉,安县6名地震遇难农民工人身损害赔偿案通过法律援助中心4年的努力,其家属近日终于获得赔偿。
安县6民工地震遇难两年后获工伤认定
“5·12”地震发生时,在什邡金河一级电站工地上打工的安县清泉镇6名农民工遇难。但是,工程承建的巴蜀公司、大禹公司、西北建设公司三家企业相互推诿,否认用工事实,拒不履行赔偿义务。6名遇难民工的家属决定维权。
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这批遇难民工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经调查得知,巴蜀公司已于2008年6月2日为遇难民工出具了死亡证明,大禹公司于2008年8月13日向德阳市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2009年2月23日,四川省劳保厅作出了维持《德劳伤决什字[2008]第436号》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确认。
2009年9月11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援人员)和清泉镇政府指派的专人,陪着遇难者家属代表,前往什邡市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什邡市法院立案庭指出,大禹公司已对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出了行政诉讼,待行政审判结果出来后,视情况再行确定是否受理,故当前不予立案。
2009年9月19日,在得知德阳市中级法院已经作出维持《德劳伤决什字(2008)第43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判决书后,法援人员立即向什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然而,得到的回答是“管辖权”存在异议,称成都大禹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应到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面对这种困难,安县政法委的相关负责人带队到德阳、什邡协调,法援人员多次往返于成都、德阳、什邡等地衔接。2010年6月4日,四川省劳动厅作出了“回什邡立案”的意见。什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发了受理通知书。
2010年8月9日,安县政法委、县法院、法援人员与遇难者家属一起,到什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加庭审。8月16日,遇难者家属拿到了什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工伤待遇获得裁定支持。
经过艰苦诉讼四年后终获赔偿
2010年8月,大禹公司不服裁决,以承包金河一级电站后部分主体工程已分包给西北建设公司,遇难民工是西北建设公司招录,后又由巴蜀公司复工临时招集用工,与死亡民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属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不应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为由,向什邡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援人员积极做好应诉准备。2009年9月,法庭开庭审理时,法援人员以充分有力的证据,驳回了大禹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得到了法庭支持。
2010年11月17日,什邡法院判决大禹公司一次性支付遇难民工家属工伤保险待遇。大禹公司不服,向德阳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1月12日,德阳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是,大禹公司从地震后不久就因诉讼缠身,成了空壳公司,公司老板潜逃国外。2011年3月8日,法援人员向什邡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什邡法院委托成都市蒲江县法院执行。
此后的一年多,安县法援人员多次与蒲江县法院就执行事宜进行协商。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近日,6名地震遇难者家属依法获得赔偿。
(本报记者田明霞实习生高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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