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致富路”,都泡汤了
多名网友反映,成都一公司以“租机器代加工袜子每天赚300元”为噱头招商——
网友投诉:新买到的制袜机伤痕累累。 网友供图
气
投资数万元,在家代加工袜子,产品由公司回购,一天可赚300元……这样的袜子代工广告看上去很“诱人”,谁知背后却暗藏陷阱,让不少投资创业的人直呼上当。
近日,有多名网友通过四川在线“问政四川”平台和川观新闻“民情热线”求助通道反映,成都金中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汇公司)以袜子代加工为名,收取加盟者数万元的高额设备费,然后以各种理由认定产品不合格,承诺的“致富”无法兑现。
“他们简直就是欺诈、虚假宣传!”网友们在帖子上纷纷留言。□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网友投诉
8台机器仅1台能用,产量少还“次品”
冯先生是湖北十堰人,今年6月他在网上看到租赁制袜机的厂家——成都金中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在成都市郫都区工业港。
“听他们说得天花乱坠,我感觉有赚,就动了心。”冯先生告诉记者,公司招商部的一名员工称,可以租机器自己回家生产,分年租和月租。公司免费提供原材料,保证可以一直生产,而生产出来的袜子,公司再以每双1.4元的价格全部回收,3个工作日就会把租金转给他们。如果生产量达到一万双,每双袜子还会以0.4元的价格返还加盟商交的机器租金。
冯先生说,为了证明加盟商能赚到钱,招商部工作人员还算了一笔账:一台机器一分钟可以产一只袜子,8个小时可以产240双袜子,一台机器一天怎么也能挣300元钱,8台机器一天能挣2000多元。
7月,冯先生和公司签订合同,一口气租下8台机器,加上运费、袜子定型模板等,前前后后花了148000多元。
机器送到了武汉,袜子代加工开始了。没想到的是,试生产开始没多久,问题就来了。“8台机器只有1台能正常运转。”冯先生说,3个月他们只生产出来2400多双袜子。
“我联系公司技术员,要求修理机器,对方用各种借口拒绝来武汉。”冯先生说,最后2400多双袜子寄回公司质检,又被告知“袜子不合格系次品”,公司仅以每双三四毛钱的价格回收。
多人呼吁
生活陷入困境,请当地政府严格监管
9月份,冯先生从武汉来到成都,找到金中汇公司负责人要求退还机器。但公司仅答应退还30%的机器租金。此时,冯先生才发现,和他有同样遭遇的加盟商不少,都在找金中汇公司退还费用。记者发现,今年8月以来,仅“问政四川”平台就收到了13起对金中汇公司的投诉,而发帖人来自新疆、湖北、河南、广西等全国各地。
“全国各地这么多人都被这家公司骗了,是不是太影响成都的形象?相关部门就不管管吗?”网友在“问政四川”留言发问。
公司坚称
不存在虚假宣传,退款只退部分租金
9月27日下午,记者在网上查到了成都金中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详细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25日,注册地位于成都市郫都区,经营范围多而杂。
记者联系了公司售后服务俞经理。对于网友的投诉,俞经理坚称不存在虚假宣传,而袜子不合格是因为确实没有达到质量标准。“合不合格他们心里没数吗?”俞经理说,袜子质量不达标,公司肯定没办法按1.4元的原价回收。至于机器经常坏的问题,俞也表示只是个别现象:“偶尔坏是正常的,不可能8台机器一起坏,对不对?”
“如果他们要退款,我们就协商解决嘛。”俞经理表示,他们会根据机器的使用时间长短,以及与加盟商的谈判结果,以当初租金的50%-60%退还费用。
截至记者发稿时,金中汇公司同意退还冯先生4万元的费用。
网友总结
同类案例很多,这种“加盟”去不得
有网友曾在网上发帖,一针见血揭露“租售机器回收产品”这类案例的欺骗本质:
一、对生产袜子、打火机、洗衣液之类的,没有技术难度的加工行业来说,市场和销售才是最难的环节。对方为什么要把销售难题帮你解决了,你只管生产就能稳定赚钱?
二、你听说过哪个卖机器设备的正规企业,会收回产品自己销售的?它吃得下吗?
三、袜子这类工业品,是产量越大成本越低。你的产品没品牌、质量低、高成本,在市场上哪有竞争力?
四、你如何保证,对方一定会回购你生产出来的袜子?
这位网友总结:所有的环节你都处于被动地位。机器坏了要对方维修,袜子能不能卖出去也不是你说了算。所以,这样的加盟项目,风险太大,根本去不得。
一位熟悉工商监管的网友建议,如果加盟后感觉上当受骗,可以以“虚假宣传”“机器质量低劣”等理由向市场监管局举报,监管部门就可能及时受理、检查。
部门回应
可组织双方调解建议走司法程序
针对多位网友的投诉,金中汇公司所在地的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回复:目前他们已收到多起关于成都金中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诉。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他们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建议网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以挽回损失。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也回复称,经红光派出所调查,网友反映的情况为合同纠纷,不属诈骗,网友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也可向派出所的驻所律师咨询。
律师建议
举证机器无法正常使用有权解除合同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阳九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机器设备交付的条件(能够正常使用),相对方能够证明金中汇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无法正常生产袜子或正常使用的,致使相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金中汇公司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合同明确约定了验收标准、回购单价等,相对方能够证明自己生产的袜子达到验收标准,有权要求金中汇公司按合同履行,同时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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