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27楼抛酒瓶 虽未伤人仍被判刑3年

成都商报 2020-09-19 03:14 大字

近日,成都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何某在酒后,陆续从高达27层的高空中向下抛扔酒瓶等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与父母共同居住在成都郫都区合能四季城二期小区内某栋27楼。2019年12月9日下午4时许,何某醉酒后在房屋内数次将两个二两装“红星二锅头”酒瓶、白色塑料桶和脉动水瓶等物品从窗户扔出去。最终,高空抛落物掉落在该小区某栋2单元北侧人行道附近的绿化带里。当日18时许,民警将醉倒在房内的被告人何某现场挡获,并带回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犀浦派出所约束至酒醒。

经讯问,何某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19年12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现场酒瓶上提取到的DNA与何某的23个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

2019年12月10日,何某被郫都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郫都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郫都区看守所。今年6月12日,郫都区检察院指控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郫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郫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从高空中向下抛扔酒瓶等物,从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确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而对于何某辩护人提出的,何某系酒醉后犯罪且情节轻微以及患有精神障碍,应住院治疗,故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法律责任,可见醉酒犯罪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次,何某在人员密集的高层建筑小区中,陆续从高达27层的高空中向下抛扔酒瓶等物,从而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潜在的社会危害后果巨大,不属于情节轻微的范畴。再次,何某患有的待分类精神障碍亦不属于不能自理的严重疾病范畴。最后,何某实施犯罪的手段、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与其所犯罪行不相适宜。因此,法院对被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何某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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