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入沟渠被处4.9倍罚款
近日,成都市郫县检察院对一起加工作坊违法行为,做出督促环保部门依法严格履职的检察建议。最终郫县环境保护局对作坊主人朱某作出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缴纳排污费数额4.9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3年,朱某租用当地农户厂房加工生产铝合金型材,加工作坊未办理环保手续,且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通过车间角落排口直接排入作坊外的沟渠。
郫县环境监测站通过检测,外排废水检测结果显示六价铬16.6mg/L、总铝73.2mg/L。该作坊的排放废水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问题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郫县环境保护局对朱某作出责令朱某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缴纳排污费数额4.9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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