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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入市四川郫县、泸县将试点土改

金融投资报 2015-02-27 11:49 大字

本报记者 吉雪娇

作为土地改革的一个突破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在2015年再次重点推进。

2月25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 (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正式发布,四川泸县、郫县两地,将同全国其他31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一起,有望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按照相关时间表,相关调整将于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拟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

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

2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中,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将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停止“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值得注意的是,在首批列入试点的33个县 (市、区)行政区域中,仅有四川与浙江两省有两个试点区县。其中,四川郫县、泸县均进入首批试点。

作为这一改革试点的“风险管控”措施,姜大明指出,试点行政区只允许集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且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

与此同时,试点行政区域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并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保体系。

另一方面,姜大明指出,试点行政区域在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转让仅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防止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导致逆城市化问题。

或将缓解大型城市建设用地不足

早在2013年,“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就被作为八大重点改革领域中三大突破口之一;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征地制度改革以及宅基地制度改革更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市场改革的三个核心内容,也是自去年四季度以来重磅期待的土改政策。

在有关人士看来,在规划和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平等进入非农用地市场,形成权利平等、规则统一的公开交易平台,建立统一土地市场下的地价体系。或将有效防止楼市泡沫膨胀、扩大,同时对处在舆论漩涡的中国房地产市场也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川省社科院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蒋华东在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时曾指出,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大型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矛盾能够得到相当的补充,对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实践和对农民的收入增加,都能够起到相当的建设性作用。

华泰策略预计,随着此轮试点的不断纠错和成熟,未来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和沿海地区的租赁、经营建设用地会一并进入市场。“这样一来改革力度可能将变得非常之大,对于土地抵押融资、土地市场、城镇化将十分有利。”

不过,蒋华东坦言,虽然大的方向很好,但其中牵扯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许多方针政策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首先,两种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在用途规划与管制之下,怎样来保证城乡的建设用地来统一规划?如果是征用,土地出让金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如何分配?其次,统一规划当中,大中小城市的农村建设用地如何来进行平衡与协调,能不能公平对待?”

华泰策略也指出,此次决定草案总体来看同样是循序渐进的试点过程。“未来宅基地的抵押、担保、转让,以及宅基地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入市、流转仍然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jrt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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