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失火房东没尽到管理义务被判担责20%
房东将门面房租给他人经营复印店,后因复印店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近日,郫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短路发生在出租房内,租客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因两家共同使用总电表,房东也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
2013年5月,陈先生将自己位于郫县犀浦镇围城南街的一个门面房租给刘某夫妇,用来经营一家复印店。
同年12月2日凌晨4点左右,因复印店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陈先生与其前妻2人受伤,复印店房屋及店内财产烧毁,直接财产损失28万余元。郫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是复印店电气线路短路引起。
此后,就损失承担问题未达成一致,陈先生诉诸法院,对方也提出反诉。租客刘某称,按照出租协议,陈先生应当负责水电设施安全,就应当包含安全、消防方面的内容,应承担全部责任。
陈先生不服,认为短路发生在复印店内,应由刘某夫妇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郫县公安消防大队的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和火灾事故认定书,对于电气短路,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电气线路本身老化或受损导致绝缘能力丧失,也有人为私拉乱接或管理不善、维护不当等原因。对本案火灾的发生,由于造成短路的具体原因不明,不能直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故应依据房屋管理、安全注意义务确定民事责任承担者。
根据消防大队的询问笔录,刘某在对复印店电器设备的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且短路发生的地方位于复印店内,刘某应当对火灾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陈先生作为房东,也有管理上的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酌情认定陈先生和刘某分别承担20%和80%的责任。
郫县法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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