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法改革轮廓初显 针对现状将改什么?又将怎么改? 司法改革 核心在于还权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开栏语
不久将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备受期待。十八大以来,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新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框架意见的出炉,一段时间以来,“依法治国”问题成了老百姓谈论和关注的热点。而“依法治国”内容体系庞大,牵一发动全身,专业性强,为让读者能对这一重大主题有全面系统的理解,成都商报今起陆续推出“聚焦依法治国”之“记者观察”和“高端访谈”,从专业法制记者的视角和通过对法学领域顶尖级专家的访谈,深度解析并探讨“依法治国”的一些关键问题。
还权法官、检察官
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改革裁判文书的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
还权司法机关
对人的统一管理方面,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级司法机关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
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第一篇:
关注司法改革
今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接着发布了“四五改革纲要”,新一轮司法改革轮廓初显。此轮司法改革被法律界评价为改革力度空前,社会寄予厚望。
归结起来,无论是从外部去地方化还是内部去行政化,此次司法改革的核心在于还权,还权于法官、检察官,回归司法人员身份本身的属性;还权于司法机关,免受干预,独立判案。
司法人员
身份回归
审判权
目前:有的法官、检察官还要参与招商
一段时间以来,法官、检察官们所从事的事务偏离了他们身为司法人员本身的属性:外部,他们和行政机关的普通公务员混同,待遇、考核等同,更甚者,据公开报道,法官、检察官有时还要参与地方的招商引资;内部,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技术人员、行政人员混同,角色分工不明晰,法官检察官身份地位收入等没能凸显,一些地方出现了法官不想在一线办案而退居行政岗位上的现象。
改革方向
管理制度有别普通公务员
这些因身份错位引发的司法问题,是此次司法改革关注的重点之一。此次司法改革明确提出“深化人事改革”: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
明确了方向,如何改还面临诸多具体问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上海提出了司法人员“员额制”,将司法人员分为三类: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并按照33%、52%、15%的比例配置到队伍中。这意味着大约20%左右的法官将从“医生”变为“护士”。谁能进入33%?不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序列的现有法官检察官,是去还是留?这是目前全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特别关心的问题。
目前提出的改革方案还提到,在省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检察官人选。上级法院、检察院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择优遴选,为基层法官、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同时,扩大范围引进人才,招录优秀律师和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搭建法律共同体平台。
审判权
检察权还权
目前:办案主体未必决定结果
“审者不判案,判者不审案。”法官、检察官、合议庭作为办案主体,却不一定能决定案件的结果,这是长期以来,备受法学界和社会诟病的司法问题。按现行司法机关的运行设置,法官、检察官上面,有行政领导正副庭长、正副科(处)长,再往上还有分管院领导。特别是,还有审委会和检委会制度。据记者了解,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一起案件到了法院、检察院,需要由立案部门的行政领导签字后再转送业务部门的领导,再由业务部门领导分配给办案人员。法官、检察官自己所办的案件,法律文书和裁判文书却通常需要庭室领导签发。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敏感案件,通常会要求逐级层报各级行政领导,甚至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
成都先行先试
院长不签发“独任”案件裁判文书
此次司法改革明确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最高法院的“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明确了思路:改革裁判文书的签发机制,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由院庭长签发。这也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
目前,全国少数法院、检察院在尝试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成都也在先行先试,郫县法院是少数推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基层法院。郫县法院设置独任庭,法官自签文书,独任法官实现了完全的“自审自裁”,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案件,院、庭长不得对其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同时改革合议庭,增强其独立性,案件审理和裁判文书的签发由合议庭成员独自完成。而审委会仅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严格限制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而选任的审委会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不担任行政职务、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审判长。成都检察系统也在试点主任检察官制度,突出检察官个人办案的主体地位和执法责任。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审判权检察权还权后,法官、检察官拥有了更大的权力,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以前习惯了行政领导干预和担责的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能否独立承担起这一重任?他们承担的责任和以前有无区别?这也是此次司法改革研究的问题,最高法院提出“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既确保其独立发表意见,也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责任”。
避免
地方干预
目前:司法机关地方色彩太浓
据了解,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影响重大的案件,“联合办案”、“未审先判”、地方领导定案问题存在。其根源在于,司法机关的地方色彩太浓。长期以来,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领导任免、办公场所的建设等都受制于地方,必然会受其干预。
省级司法机关提名地方人员
经费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此次司法改革明确提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对人的统一管理方面,主要是建立法官、检察官统一由省级司法机关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
如此,司法机关减小了对地方的依赖,在处理案件时可以不考虑地方因素。
但大家又在担心和讨论另一个问题: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以前“地方合力”、多部门合力,减轻了法院、检察院的压力,现在案件矛盾将会集中在司法机关身上,面对复杂多变的各种矛盾,地方法院、检察院能否吃得消?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域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也是此次探索避免地方干预的改革举措。此前,全国少数法院在探索试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对行政案件通过指定管辖进行异地审理,效果明显。成都双流法院是试点法院之一,试点以来,行政案件的立案率增加了三倍以上,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的期待值也在不断增加。
但相比起来,行政案件的数量占比很小。案件数量更多的民事、刑事案件如何实行异地,问题将更多。最高法院的思路是,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审理,并推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
防范
司法腐败
如何制约司法人员的权力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人员身份的回归,司法权的还权,法官、检察官的权力会进一步扩大。如何制约司法人员的权力,防止司法腐败,是一个要解决的问题。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成为了司法腐败之源。无论是刑事案的定罪量刑,还是罚金数额的裁判,或是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以及在具体执行力度上,都给予了司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和空间,也蕴藏着司法腐败。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改革框架意见稿”提出,要同步研究健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机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进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力度,推进阳光司法,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
但同时,这样带来的问题是,被公开的裁判内容或流程,会引起公众更广泛的关注,反过来可能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作用于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如何平衡“独立办案”与民意的关系,都是下一步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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