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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了千年的“被告”现在改称“应诉人” 减少对立情绪,郫县法院改革调解案件当事人称谓,系全国民事调解案件中的首例

成都商报 2014-04-18 07:39 大字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摄影报道

“告”

3千年前

就开始用了

我国的民事诉讼大致开始于3000年前的西周时期,当时就使用了“告”字。所谓“讼”,“谓以财货相告也”,指民事诉讼。狱,“谓相告以罪名者”,指刑事诉讼。

另外,按照宗法等级制度,在一般情况下,儿子是不准告发父亲的,即所谓“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下级奴隶主也不准告上级奴隶主。

当事人变化

到法院去,可以说是当应诉人,是为了解决问题,不再说是成了被告,不会让别人觉得自己犯了多大的错

———应诉人

称谓改变能避免双方的对立

———起诉人

有些当事人,觉得当被告没面子,一定要当原告才满意———律师

一个“告”字,深藏了多少恩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成为“被告”往往被认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

———法庭庭长

1953年,称为“原告”“被告”

昨日,在郫县法院档案室,在该法院成立64年后,成都商报记者看到了仍保存完好的第一份民事诉讼卷宗,立案时间为1953年5月17日,案由离婚。其中一份“声请书”就是今天的“民事起诉状”,在卷宗中,双方当事人被称为“原告”和“被告”。

1973年,双方均称“当事人”

时间推进20年,在1973年4月形成的一份卷宗中,一张油印的婚姻案件调解书在当事人的称谓上却悄悄发生了变化,“原告”和“被告”都被换成了“当事人”。

1985年,合同纠纷称“原告”“被告”

而当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起后,法院的案卷中开始出现经济类纠纷。在两份1985年形成的民事调解书中,一份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的称谓为“原告”和“被告”;而在一份离婚纠纷中,却都是“当事人”。

昨日,在郫县法院郫筒法庭,“原告”和“被告”这对存续了“千年”的称谓,在调解案件中,走向了终结,取而代之的叫法是“起诉人”和“应诉人”。据成都商报记者了解,郫筒法庭中启用“应诉人”“起诉人”的称谓,不仅是郫县更是全国民事调解案件中的首例。关于此次改革目的,该法庭庭长周椿称,就是为了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在温馨和谐的气氛中解决纠纷。

法庭没有那般“威严”了

昨天,在郫县法院郫筒法庭,郁闷了大半年的90后小伙曾强终于露出了笑容。去年10月12日,曾强驾驶轿车撞到了骑电瓶车的钟洪夫妇。后来双方就如何赔偿扯起皮来,对方将曾强告上了法院。只是一个简单的车祸,赔偿数额也就几万块钱,年纪轻轻的自己就成了被告,跟朋友说起来都觉得不太好意思。被起诉后,曾强一度情绪低落。

然而,昨天,曾强一走进郫筒法庭的调解室,他就发现这个“法庭”似乎没有想象中那般“威严”。不大的房间,正中一张六边形的木桌,而桌子上当事人的牌子也不再是“原告”和“被告”,而是被换成了“起诉人”和“应诉人”。

办案法官冉垠微笑着让双方围坐在六边形的木桌旁,双方当事人围着木桌相继坐下,没有了普通法庭上的“隔空相望”,曾强和钟洪夫妇都显得很轻松。

冉垠说,这个案子虽然小,但双方对于应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进行赔偿一直争论不休。第一次调解时,双方还是“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虽然也是在调解室,但“原告”“被告”一坐下,紧张的气氛就有点让人喘不过气来。

昨日,法官周椿在调解过程中,对应诉人和起诉人直呼其名,不像以前那样在名字前缀上“原告”“被告”。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应诉人”赔偿“起诉人”6万余元。

目前仅适用于调解案件

拿到调解书后,曾强舒了一口气。对于法院的做法,曾强说,到法院去,可以说是当应诉人,是为了解决问题,不再说是成了被告,不会让别人觉得自己犯了多大的错。钟洪夫妇也说,称谓改变能避免双方的对立、对尽快解决问题肯定有帮助,他们很满意。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李晨艳认为,称谓改变后,从律师角度看,有利于展开与委托方的工作,避免了以往在称谓上的解释与繁琐;特别是有些当事人,觉得当被告没面子,一定要当原告才满意。

据法官周椿介绍,目前,改变称谓只是初步尝试,仅适用于调解案件,而且主要限于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和个人借款等纠纷,这些纠纷往往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出面来处理。另外,因为不能与现行民诉法产生冲突,在民事起诉状、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上,依然采用“原被告”的称谓。郫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接下来,他们会根据改革的效果,决定是否扩大适用的范围。

喊了这么多年,为何要变

一个“告”字,深藏了多少恩怨

1998年走上审判岗位,从事法官工作10多年,既是昨日法庭的法官,也是改变称谓的提议者,郫筒法庭庭长周椿昨日向成都商报记者说出了他的思考———

当法官10多年,我看到了太多的恩怨纠葛。尤其一个“告”字,深藏了多少恩怨,导致了多少隔离。觉得自己犯了啥子事,遭别人告了,就算自己心头想得开,但都不好意思给别人说,怕人误解。

虽然原告、被告仅仅是一种称谓,但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对抗情绪,成了被告就是很丢脸的事,同时也让原告具有天然的强势地位。另外,犯了罪的也是被告,容易让人误会。

能不能改改称谓?眼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大幕已经拉起,郫县法院也在进行多项改革的试点。在这个背景下,郫筒法庭在不违反规定的原则下,做了一些变通。回避一个“告”字,就可以避免一些无谓的纷争。

一次改变,见证着法治进步

司法人性化

其实被告,并非不占理、不胜诉

郫县档案室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于当事人称谓的变化,他们并没有进行专门的研究,但通过档案的查找,可以看出不同历史时期,法院都在试图影响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关系。

我国民事法专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表示,郫县法院这一做法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应诉人”的称谓让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更突出一点。因为实际上,原告只是积极行使权利的一方,被告也并非不占理、不胜诉。

法律普及

消除恐惧,参加诉讼不再丢人

谈到此次改革,周椿表示,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虽然越来越多的人对“打官司”“当被告”看开了、看淡了,但心里依然会有一些疙瘩。

而此次改革的意义,不仅有利于个案纠纷的和谐调处;从长远看来,因为可以让当事人觉得参加诉讼不再是丢人的事,可以消除老百姓“恐诉惧讼”的心理,实际上是在鼓励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这也是一个法律普及的过程。

尊重司法当事人,细节体现

“被告”不是“被告人” 民事诉讼被告不用不光彩

虽然同是被诉,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被告”;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为“被告人”。两个概念相近,不少社会公众把被告等同了被告人,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有的被起诉的老百姓会有一种感觉,觉得自己当了被告,似乎和被控犯罪的被告人差不多,一直以来,老百姓对当被告多了一份不光彩心理。

周椿庭长解释,除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其主要原因在于民事诉讼的主体除了自然人,也包括国家机关、公司和企业等组织,故称为“被告”。而在刑事诉讼中,触犯刑法的都是作为人的罪犯,虽然也有单位犯罪,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最终也要落在相关责任人的头上,所以称“被告人”,指向犯罪个体。

从“人犯”到“嫌犯” 向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转变

周椿介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称谓,而“人犯”只是一种民间说法。不同的诉讼阶段,决定了称谓的不同。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称为犯罪嫌疑人,当案件诉至人民法院则被称为被告人,经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才能称之为罪犯。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称呼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称谓的变化,反映的是从有罪推定走向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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