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冲突 更需法做“解药”
□李迎春 成都
几个月前,郫县安靖镇一小区发生一起悲剧———一名40多岁的女子倒车时突发意外,坐在副驾驶位的3岁孙儿跌出车外,被车轮碾压致死。这一出悲剧发生后,这家人又面临另一个伦理窘境: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儿子儿媳只有起诉母亲,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万般无奈之下,儿子儿媳将父母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50万余元。日前,这起案件在郫县犀浦法庭以调解结案,保险公司同意给予赔偿。
一家人刚刚经过丧子的伤痛,又要经历一场互为原被告官司的撕扯。从人性的角度讲,这的确是情何以堪。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场官司似乎又必不可免,其中的情与法冲突成为这起事件中最受关注的部分。有人主张放下人情包袱,有人主张修改不近人情的法律,还有人主张保险公司变通一下,不用太苛刻于赔付的前提条件……其实,要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不难,难的是当事人能够不纠结地接受和放下。
这起案子虽是个案,但反映了不少人内在的传统观念和意识状态。一方面,人们愿意躲在温情脉脉的人情关系中,获得安全感和享受,不愿亲人对簿公堂,哪怕是只在法庭上走个形式。另一方面,传统上中国人都非常忌讳当被告,甚至也轻易不愿做原告,认为“法庭上见”是不光彩的事;如果起诉自己的父母,那就更加大逆不道了。这些观念都是建立在传统人情社会的伦理基础上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保险公司这类现代企业,其建立的基础正是清晰明确的法律制度,其运作思维和规则也必然是法制化的,事事都得按规矩来、按程序办,否则定会乱套。
实际上,这种人情与法律之间产生不适与冲突,是很正常的,不存在孰是孰非,也没有谁先进谁落后的问题,更没有非要强迫谁改变的问题。结局正如报道所载,一家人在异常难过中走完了整个法律程序,保险公司也做了赔偿。一家人在难过中,保留了人情的真实感受,保险公司则在法律程序中,获得了规则的认可保证。
在我们这个社会,人情与法律冲突的事情经常发生,纠结常在。有人说,这事如果发生在一个法治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子女和父母都不会背负对簿公堂的思想包袱,因为他们对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早已认同和接受,人情已是非常次要的影响因素了。但这是由不同国情所决定的。
其实,我们也用不着纠结,反而可以将法庭作为一个了却人情债的场所。奶奶无意中压死了孙子,内心一定愧疚难过,子女的原谅也许都很难让其摆脱自责。在法庭上,通过一种正义的裁决,获得评判、补偿、救赎与惩罚,反而有助于心理上的释然。当然,这起案子是为了获取保险赔付而走的程序,即便不是如此,法庭的正义之光也可以作为一种化解人情纠结的良方。不过,前提是,法庭确实能确保真正的正义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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