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人限定“45岁以下”5家公司吃官司法院:尊重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

四川法制报 2021-11-18 00:38 大字

彭法宣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男子张某在网上寻找工作,向5家公司投递简历后,都碰上了“招收45岁以下员工”的门槛,张某认为构成就业歧视,遂将5家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应聘受限

他不满“45岁以下”招聘门槛

张某今年46岁,其通过人才网寻找工作,先后向5家公司投递简历,但其在简历资料中并未填写真实年龄。在其与招聘公司电话详细沟通中,公司表示招聘职位年龄上限为45岁,张某“摊牌”表明自己已46岁,超过公司招聘公告中的职位年龄上限,并主动提出不再继续应聘。张某认为,公司在招聘中限制就业者年龄是对其平等就业权的侵犯,构成就业歧视,自己受到了精神损害,故将5家公司诉至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彭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对年龄的限制是否侵害了张某的平等就业权利。就用人单位而言,其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同时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每列明一项招聘限制条件都将会排除相应部分群体,这种排除是否对所涉群体构成就业权利或其他权利的侵害,判断标准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只要用人单位列明的招聘限制条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对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利给予尊重,不应过多干涉。本案中,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的招聘信息所涉岗位要求,相关法律并未就年龄限制问题作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张某也仅在求职意向交流中与公司作短暂沟通,未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并未对张某造成就业歧视,也未侵犯其人格权利,未造成其精神损害,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尊重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益是求职者与具有相同条件的人相较,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其他因素而在求职过程中被区别对待的权利。招聘限制条件排除相应群体是否侵害所涉群体权利应以法律规定为判断标准。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限制年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未侵害平等就业权,应对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利给予尊重。就求职者而言,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

本案原告在求职过程中虚假填报个人信息且向多个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其不具有就业目的而是以就业的名义试探用人单位进而以诉讼途径来主张赔偿,这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价值相悖,与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初衷相悖。诚信不仅是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诚信诉讼行为不仅将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将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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