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吐槽”商家消费者被诉侵犯名誉权
案件传真法院:正当维权行为,消费者无需道歉赔偿
2019年2月,成都市民蔡某夫妻发现其在建材店订购的几扇门不是合同约定的品牌,遂要求商家三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蔡某夫妻找来当地电视台曝光商家的行为,并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
2019年7月,该商家以名誉权纠纷将蔡某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夫妻立即停止对该店商誉诋毁及传播的侵权行为,删除发布的内容,在相应传播平台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蔡某夫妻表示,其行为属于正当维权,并不存在诋毁卖家商誉的行为,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家及其代理律师辩称,本案的重点不在于商家对蔡某夫妻是否存在欺诈,而是在于,蔡某夫妻的确对该商家存在诋毁侵权行为,且该行为通过多渠道扩散,时间从2019年6月29日延续至今,该行为不仅严重诋毁商家名誉,还给其带来了经营损失。
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夫妻的行为均属正当维权行为,该商家要求二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商家的诉讼请求。
该商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姜波法官介绍,本案中,首先,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其次,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好友群中虽发表了一些言论,但其发表的言论系对商家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该言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二人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姜波提醒: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及诉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会活动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果的确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姜波王月诗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郭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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