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品牌门货不对版 消费者曝光商家反被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属正当维权,无需道歉赔偿
彭法宣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蔡某夫妻发现商家为自己安装的几扇门,并非其订购的某品牌木门、钛铝金门,索赔未果后,就找来电视台曝光,并在微信朋友圈、业主群“吐槽”商家。商家以侵害名誉权将其告上了法庭。
彭州市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记者昨(22)日获悉,成都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去年2月18日,因装修房屋需要,蔡某在彭州某建材经营部选购了某品牌木门、钛铝金门。6月27日,商家派工人上门安装。当日下午,蔡某夫妇发现安装的木门没有品牌标识,并非所订购的品牌木门,遂要求商家按6倍金额赔偿。商家不同意,并不予理睬。气不过的蔡某夫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也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言论,转发至小区业主群称“朋友们,如果你在某某店订购了某品牌木门,请你好好查看一下,因为我家购买的木门没有该品牌标志……希望大家不要被这家无良商家欺骗……”去年7月,商家以名誉权纠纷将蔡某夫妻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对该店商誉诋毁及传播的侵权行为,删除发布内容,在相应传播平台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彭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夫妻行为属正当维权行为,对该商家要求二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商家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姜波表示,本案中,首先,蔡某夫妇向相关部门举报并向电视台提供线索接受采访报道的行为,属于正当的维权行为,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其次,蔡某夫妻在微信朋友圈、好友群中虽发表了一些言论,但系对商家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没有过激和侮辱性语言,二人并未通过恶意歪曲事实以达到诽谤或诋毁该商家名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官提醒,随着新媒体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及诉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进行社会活动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果的确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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