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4千立方米赔22万

四川法制报 2019-12-13 00:3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冰玉)11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成都市检察院诉被告任某某、王某某环境污染责任案。该案系成都市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单独提起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6月,彭州市检察院将在履行刑事犯罪起诉过程中发现的任某某、王某某非法采矿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经立案审查查明,任某某、王某某系彭州市致和镇在建京东北路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去年9月下旬,二人为了赶工期和节约工程成本,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直接从京东北路在建工地北侧空地内开采砂石用于垫路基。

经测算,二被告人开采的砂石方量共计4千余立方米。经评估,恢复涉案区域生态环境工程费用为22万余元。

成都市检察院认为,任某某、王某某二人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应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承担连带责任,还应承担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并承担支出的专家评估费。但由于彭州市检察院发布的公告期满后,无法定机关和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因此,成都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任某某、王某某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违法事实均表示认可,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向公众致歉。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某、王某某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等共计22万余元,并在成都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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