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老师离岗看女儿,返校途中被撞身亡 法院:属无假外出 不算工伤
庭审焦点
算不算“上班途中”
死者家属:
■学生上学离开寝室后的时间属于生活老师的下班时间,个人可以自由支配。外出看女儿不属于擅自离岗。
■出事前准备回校给学生开宿舍大门,属于上班途中,被撞身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说法:
■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属于随时在岗的状态,外出离校需要向管理人员请假。
■因私无假外出后的返校不属于“上班途中”,在此过程中被撞身亡不算工伤。
学校的生活老师没有请假,因私事外出,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最终死亡。这样的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死者家属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生活老师外出并非为了工作,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于是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还原/
寒假值班中途外出
返校路上被撞身亡
2016年9月,陈某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到四川省一所职业中学担任生活老师。
2017年1月7日,学校的高三学生开始新一轮的寒假补课,学校安排陈某和另一名生活老师李某值班,负责宿舍管理工作。当晚,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陈某向李某提议,到不远处的另外一所学校看望陈某的女儿,还可以在路边买两个手抓饼。想着可能花不了多长时间,两人没有向管理人员请假。
当晚8点半左右,陈某、李某两人准备返回单位时,没走多远,一辆电动载客三轮车撞上了陈某。李某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但三轮车驾驶人逃逸,而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随后,陈某的丈夫、父母及女儿一同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人社局认为,陈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陈某的亲属对此不服,便向四川省人社厅提起行政复议。四川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的家属又诉至法院。2018年2月,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家属声音/
回校过程属上班途中
应认定为工伤
陈某家属认为,学生回到寝室期间是陈某的上班时间,而学生上学离开寝室后的时间属于陈某的下班时间,是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该校学生晚上8点50分下晚自习回寝室,而陈某在8点30分准备回校给学生开宿舍大门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上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陈某家属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决定书,并判令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陈某等值班生活老师在学生未放假期间一直吃住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的状态,外出离校需要向管理人员请假。
当天陈某发生事故时,该校高三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作为生活老师的陈某应在岗位检查纠正寝室内务,随时准备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但陈某、李某擅自离岗一同外出探望陈某的女儿,并在返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的外出并非出于工作原因,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因私无假外出
返程不属“上班途中”
承办此案的法官方露表示,工伤认定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尽管《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做了相关规定,但现实生活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应考虑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及空间要素外,还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天气情况、突发性事件等,进行客观、合理、全面的判断。
法官表示,在本案中,从空间上看,陈某的路径是探望在当地另一所中学校上学的女儿,并在购买食物后准备返校的途中;从时间上看,事故发生时,是陈某应在岗位检查纠正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的工作时间;从目的上看,陈某外出是为了探望女儿并购买食物,其返途也是为了修补之前的擅自外出行为,不属于正常上下班情况;最后从合理因素看,根据陈某作为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在学生未放假期间吃住应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状态,没有请假而外出的行为视为上班途中不具有合理性。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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