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老师无假外出遇车祸身亡 算工伤吗

四川法制报 2019-09-12 00:31 大字

法院: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工作时间内未请假因私事外出,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近日,彭州市法院一审审结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案,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9月,陈某签约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金堂县一职业中学担任生活老师。2017年1月7日,学校安排由陈某和另一名生活老师值班负责学生宿舍管理等工作。当晚,陈某与另一生活老师未向学校请假一起外出,在返回职业中学途中,陈某被一辆三轮车撞上,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之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某的亲属认为,学生回到寝室期间是陈某的上班时间,学生上课间隙应属陈某的下班时间,陈某回校途中发生事故,属上班途中,因而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相关部门均以陈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陈某的亲属不服,遂诉至法院。

彭州市法院一审认为,结合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陈某等值班生活老师在学生未放假期间一直吃住在学校,属随时在岗状态,外出离校需向管理人员请假。该案中,陈某的外出非因工作原因,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因此,原告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相关诉讼请求应予以依法驳回。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王月诗 记者 刘冰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方露说,该案中,作为学校生活老师,在学生未放假期间,生活老师属随时在岗状态。学生上晚自习时,作为生活老师应在岗检查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此时段应为工作时间,外出离校需请假批准。陈某因私未请假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工作时间,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相关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及复议决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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