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癫痫病史 猝死后保险赔不赔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未违反告知义务且病史与死因无关,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本报记者刘冰玉
市民王先生为儿子购买了一份保险,缴纳保费不到一年,儿子猝死,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过往癫痫病史而拒赔。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14万元。
案发
投保之后不到一年儿子猝死
2016年2月,王先生为儿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每期保险费3080元,缴费期数20年,保险金额为14万元。保险公司在投保单的被保险人健康及职业声明中向投保人王先生进行了充分询问,并要求其确认其子是否患有保险合同中以清单形式详细列举的多种重大疾病。王先生均一一作了回答和确认。
同年11月23日,王先生的儿子突然死亡,公安局及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死亡原因为猝死。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过往癫痫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王先生向保险公司多次索赔无果,于去年3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王先生的儿子于2011年8月23日在四川省人民医院被诊断出患有继发性癫痫,根据医院调取的出入院记录,当时患者本人及家属都对病史作了陈述,而王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其子有相关疾病的事实,主观上存在恶意,影响了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决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王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判决
病情与死因无关联性须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了充分询问,要求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患有以清单形式列举的多种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所列举的疾病中并不包括继发性癫痫,投保人在理性认知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提问并无隐瞒,不存在恶意情形。
法院认为,投保人已经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王先生儿子患有癫痫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作出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的决定。且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系猝死,患癫痫的事实与其死亡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故综合认定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须理赔14万元保险金。
◎以案释法
“最高诚信”和“有限告知”原则
彭州市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叶尚杰表示,此案争议焦点是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采用列举的方式设定投保人需要告知的重大疾病,投保人本着‘最高诚信\’和‘有限告知\’,保险合同即有效。”叶尚杰表示。
本案中,保险公司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设定投保人需要告知的重大疾病明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按保险公司设定的需告知事项如实进行了告知,在其理性认知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提问并未隐瞒,不存在恶意情形。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了解投保人列举明细之外的相关疾病情况下,投保人的上述“有限告知”已满足合同履行中的“最高诚信”要求,不能被认定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拒绝理赔有违保险公平原则,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当前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形式载明投保人需如实陈述的所患疾病情况较为普遍。对此,叶尚杰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不仅应了解保额保费等直接影响投保人动机的产品情况,也要关注具体健康告知格式条款,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同时,保险公司在设定健康告知格式条款时,也应履行提醒全面告知义务,不论是清单式列举还是口头询问,都应做到全面提醒,避免事项遗漏。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本着“最高诚信”和“有限告知”的原则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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