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太专业 专家请到法庭来
今年6月20日,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试水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促进行政审判庭审优化审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试水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
郭小明本报记者开永丽文/图
今年6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在两起行政案件中首次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通知一名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医学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这是该院在成都法院系统首开先河,试水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的“第一案”。“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一项创新工作,而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框架范围内的审判方式的改进。”据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徐涛介绍,建立此项工作规则的初衷,是为了辅助当事人对被诉行政行为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使人民法院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深化行政审判庭审“优化审”改革试点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证据专业性强法官和当事人“看不懂”
2015年4月26日,李某在彭州市某公司(下称“公司”)上班过程中受伤并被送到医院救治。2015年9月28日,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为由,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层层落实到操作层面,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为由,对该公司负责人王某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和王某均对处罚决定不服,向青白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青白江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李某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对该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对李某2015年4月26日是否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并受伤、李某的伤病与当天的意外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被告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等均有争议,尤其是李某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的一系列病案资料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由于相关医学专业术语晦涩难懂,各方当事人都有不同理解,法官一时也难以作出认定。
庭外咨询有弊端“专家”请到法庭来
以往,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法院或当事人一般通过庭外咨询专业人士的方式来解决,但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法官或当事人在咨询的过程中,由于认识有偏差,并且包含一定的主观色彩,最终形成的说明意见在权威性、公正性等方面容易被质疑;如果走司法鉴定程序,周期又太长,成本较高,客观上增加了诉讼成本。
有鉴于此,青白江法院结合民事诉讼法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前期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专家辅助人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根据《规则》,青白江法院决定通知一名法医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前述案件中医学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接受法庭、当事人的询问。专家辅助人从专业角度一 一进行了解释说明。
最终,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被告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各方当事人当庭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专家”如何请?专家辅助人意见如何定性?
青白江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秦际友告诉记者,“所谓‘专家辅助人\’实际上是指一种广义上的‘专家\’,也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所称的‘专业人员\’。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是为了辅助当事人和法庭查明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事实。”
那么,专家辅助人如何参与到行政诉讼中去呢?民事诉讼法第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等规定,专家辅助人可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可见,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专业问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
关于专家辅助人出庭所发表的意见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2条第二款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由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法庭通知出庭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的性质,我们认为,可以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专业技术事实的参考。”秦庭长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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