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亲探女儿遭拒 状告前妻
夫妻离婚后,女方拒绝男方探望女儿,男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
2016年2月19日,彭州市法院受理了该起探望权纠纷,经依法审理判决,从2016年4月起,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的前提下,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被告应协助配合原告探望女儿。父亲起诉离婚后探望女儿均被拒绝
张强与席丽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4月生育女儿张小小。2014年5月12日,张强与席丽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女儿随席丽生活,席丽承担女儿全部抚养费用。
张强称,离婚后,自己多次要求探望女儿,均被拒绝,甚至曾到席丽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所在辖区派出所等机构请求协调,席丽也拒不配合。至今,未曾见过女儿一面。
2016年2月,张强将席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每周至少探望女儿一次,每次探望时间至少一天以上,探望形式为原告带走女儿单独相处。母亲辩解原告行为影响了女儿生活
2016年3月9日,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辩称没有拒绝原告探望女儿,而是原告每次前来探望女儿的时间均是中午,女儿正在幼儿园读书,时间不合适。法院判决父亲探视女儿母亲应配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的规定,原被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女儿的原告,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但原告的探望应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情形下进行。
2016年3月16日,彭州市法院作出判决,从2016年4月起,在不影响女儿张小小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原告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探视时间为一天,被告应协助配合原告探望。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的规定,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拥有探望权,规定了探望权的确定方式、中止事由以及恢复情形。一般来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包括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等情形。
本案中,未直接抚养女儿的原告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可以在不影响女儿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形下进行探望,被告应该对原告行使探望权进行协助、配合。
本报记者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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