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服务治头痛无效 顾客要求退款
美容店宣称其提供的美容服务可以治疗头痛病,保证5年内治疗好顾客的头痛病。王女士遂充值5万余元,与美容店签订了美容服务合同,接受一段时间美容服务后,病情未好转,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彭州市法院立案受理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服务合同,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55000元。
美容院:美容服务可治头痛
彭州居民王女士是某美容店的常客,该美容店称他们提供的美容服务可以治疗头痛病,王女士在该美容店办理了会员卡。2015年3月,该美容店的员工称,其店正在进行会员卡升级活动,充值5万元,就可以升级为金卡用户,并承诺在未来5年内医治好王女士的头痛病。3月6日,王女士向该美容店支付会员费50738元,升级为金卡用户,此前会员卡未消费的余额有3万元。
顾客:病情无好转要求退款
王女士在美容店治疗一段时间后,病情丝毫没有好转,遂于3月24日将该美容店诉至彭州市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的美容卡预付款8万余元,并赔偿原告三倍服务价款15万余元。
5月14日,彭州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于5月14日解除;被告于5月21日前退还原告服务费55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服务一般包括采用非医学手段塑造、美化人体,如皮肤护理、化妆修饰等生活美容,如隆鼻、针灸减肥等医疗美容。本案中,美容店宣称其提供的美容服务可以治疗头痛病,系对其服务内容进行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虚假宣传。
美容店在为消费者提供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店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本报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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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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