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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抓拍为证车主状告交警:我没超速 双方争议焦点是,电子眼测速的算法各不相同

成都商报 2015-05-29 20:16 大字

双方都认可两张电子眼抓拍照片的时间间隔是0.2秒,但对车辆在此时段内的位移有不同看法

车主的算法

车主通过照片比对,并到实地测量,测出两张照片中,车辆的位移只有3.2米,速度为57.6公里/小时,不存在超速行为

3.2米/0.2秒=16米/秒=57.6公里/小时

交警的算法

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表示,正确的计算方式应为两组地埋线圈的距离除以车辆通过两组地埋线圈的时间,而不是抓拍图片上的车行距离。两组地埋线圈的距离为6.6米,计算速度为118.8公里/小时,与实测速度115.34公里/小时相当

6.6米/0.2秒=33米/秒=118.8公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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