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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巨大”变“数额较大”被告处罚减轻

四川日报 2013-12-24 14:34 大字

彭州法院首次适用“两高”新规判决抢夺案

本报讯(李璐 记者 刘春华)12月19日,彭州法院变更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指控,以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彭州市适用新“解释”判决的首起案件。

今年7月16日清晨,张某在彭州市某网吧外,趁受害人段某没有防备,将其手里的红色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300元。案情发生后,张某的家属向段某赔偿现金5600元,获得了段某本人的谅解。11月11日,检察机关以张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由,对其提起公诉。

彭州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张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

11月18日,《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将抢夺罪的入罪门槛提高,“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提高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张某抢夺金额为5300元,按照原来的规定,已构成“数额巨大”,将受到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但根据新规,属于“数额较大”。该法官进一步解释说,这是法律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断调整、与时俱进的结果,也体现了刑法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兼顾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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