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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转移资产 妻子可要求“婚内分割”

四川日报 2013-11-01 14: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人们通常知道,在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实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若一方的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可要求分割财产。10月31日,记者从彭州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妻子王莉和丈夫李军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王莉与李军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两人婚后做生意积攒了不少财产,但因为家庭关系不和,今年春节后,李军私自将以自己名义持有的股权,低价转让他人,又将家中轿车登记在他人名下。为避免李军继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王莉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

彭州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剩余的股权和李军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法院认为李军转让的股权、车辆,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属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李军有转移、变卖财产迹象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王莉的起诉依法进行分割。在证据面前,面临资产被冻结的现实,李军表示愿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彭州法院刘述春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又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另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支持。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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