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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逮捕 公安须证明必要性

四川日报 2013-05-07 16:43 大字

彭州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

本报讯 (记者 任鸿)“感谢检察院和公安局没有将我逮捕,让我看到了人生的希望,我一定好好做人。”近日,得益于彭州市检察院与彭州市公安局建立的“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有犯罪前科的彭州农民陈庆(化名)在再次犯错后,获准取保候审。他郑重写下悔过书,决心好好务工,用自己的诚实劳动赚钱养家。

记者从彭州市检察院获悉,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与彭州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逮捕必要性”证明材料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成都市率先建立起“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将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类“社会危险性”细化为25种具体情形,并规定公安机关对此有证明责任。陈庆是该制度的受益者之一。

1997年,陈庆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满释放后,陈庆改过自新,以拉货为生。2008年地震之时,因积极参与救援,陈庆还被镇政府评为“百佳村民”。今年2月,陈庆将邻居家放在旧宅里的两副棺材拉去卖了,再次涉嫌盗窃罪。“我当时看到棺材放在那儿没人看管,一时糊涂就拉去卖了。”案发后,陈庆悔恨不已,积极自首并退赃、赔偿,获得了失主的谅解。

“以前,对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倾向于将其逮捕,但适用‘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后,我们决定对陈庆取保候审。”据彭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规定》列举的25种具体情形判断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在每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具体说明逮捕必要性,并提供证明材料。

25种情形中包括了:“对于虽有故意犯罪前科,但本次属过失犯罪、轻刑犯罪,且犯罪后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或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不报请逮捕。”依此,陈庆被获准取保候审。

据介绍,《规定》的适用也减轻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量。该机制试点一年来,彭州市审前羁押率为59.3%,较同期降低了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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