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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来“临时父母”失足少年获刑减轻

四川日报 2013-03-29 16:26 大字

彭州法院判决首例“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案件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3月28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对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该院首例“合适成年人”介入的刑事案件进行宣判。17岁少年小龙(化名)因犯盗窃罪,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新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宜参与讯问、审判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教育、疏导、抚慰,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尽快走出阴影,回归社会。

本案中,广西少年小龙因受两名青年诱使离家出走,于2012年7月至8月期间,先后在彭州市致和镇等地,持美工刀等工具盗窃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城管局等单位所有的基站电池线、接地电缆线、路灯线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2万余元。8月29日傍晚,小龙等人在电信公司基站内盗窃电缆线时被基站巡视员当场挡获。

彭州法院受理此案后,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立即启动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80后”年轻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了解到小龙未委托辩护人后,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了律师为小龙辩护。因小龙的父母远在广西又常年患病,不便来四川,而小龙父母所委托的亲戚有要事在身,也不能及时赶到。

在征求了小龙的意见后,法官与彭州政法系统关爱工作团取得联系,邀请关爱工作团副团长陈长山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替小龙的父母出庭,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权利。

开庭当日,陈长山先后与承办法官、小龙见面沟通,并在庭审时坐在法定代理人席上,履行“临时父母”的职责。法庭辩护过程中,陈长山发表了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小龙为未成年人,因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对小龙减轻处罚。休庭后,陈长山又对小龙进行了教导和抚慰,鼓励他改过自新。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开庭时没有亲属参加,我心中感到很失落,但是法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没有抛弃我,我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今后将好好改造,不辜负大家的期望。”小龙说。但审判法官说:“合适成年人并不能完全替代父母的作用,希望未成年人误入歧途时,家庭不抛弃、不放弃,勇于面对,主动与办案机关合作,共同照亮未成年犯未来的人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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