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后身体不适 将健身房告上法院

四川法制报 2022-04-08 11:29 大字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宝墩法庭化解一起健身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年8月,王某在某健身房购买了会员卡并签订协议,约定由江教练为王某提供私教健身服务。服务前,江教练询问了王某的生活习惯、身体状况、既往病史等情况,为王某制定了训练计划。上了几节课后,王某在一次腿部训练后感觉腿部不适,并告知江教练,江教练表示腿部不适是正常现象。此后第三天,王某再次在健身房进行训练。数天后,王某因腿部不适入院检查,先后花费检查费近千元。王某认为是江教练指导训练不当造成其受伤,在与健身房协商无果后,遂诉至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察看双方当事人的聊天记录,认真分析案件经过,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后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健身房当庭退还了王某剩余的会员费用和课时费并承担了部分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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