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厨师统统领刑

四川法制报 2021-04-20 00:51 大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夕又

生意不好就动歪脑筋选择销售地沟油吸引顾客,钱没挣到还触犯了刑法。昨(19)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由金牛区法院院长张志伟担任审判员,对该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根据当前疫情防控需要,通过远程提讯系统进行远程视频开庭。

被告人韦某于2019年开始在成都市经营“金牛区某串串香”餐饮店,被告人汪某于2019年12月进入该店担任厨师,负责配置火锅底料。在该店铺经营期间,韦某为节约成本,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安排汪某将顾客食用后锅底废弃油脂进行回收、熬制,并掺入到火锅底料中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现已查明,该店在经营期间所销售的含有回收废弃油脂的锅底金额在25835元以上。

法院认为,韦某、汪某在生产、销售的锅底中掺入有毒、有害的“回收废弃油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韦某、汪某系共同犯罪,其中,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韦某、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韦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汪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韦某、汪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

◎法规索引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第一条“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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