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图片恶意投诉同行 判赔 5 万元

四川法制报 2021-03-03 00:49 大字

本报讯(董淼 记者 刘冰玉)提供不实鉴定报告,以所购商品系“假货”为由对同行进行多次投诉,导致对方商品无法上架交易。2月25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变造商品图片,以虚假鉴定报告恶意投诉淘宝卖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权利人宁波某生物公司向卖家龙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该案是成都法院判决的首例认定权利人利用电商平台规则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宁波某生物公司是“阳光”牌护眼眼罩的经销商,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阳光”系列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2020年4月至5月,宁波某生物公司以龙商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阳光”牌护眼眼罩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假冒商品为由,向淘宝公司三次发起侵权投诉,并在线提交了商标证及鉴定报告等佐证材料。5月14日,淘宝公司审核认定宁波某生物公司投诉成立,随即以“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删除了被投诉商品的链接并对龙商公司淘宝店铺施以搜索屏蔽等处罚措施。8月,龙商公司以宁波某生物公司提供虚假鉴定报告,恶意投诉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至成都高新区法院,要求判令宁波某生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当庭比对,龙商公司淘宝店铺销售的“阳光”牌护眼眼罩包装盒与眼罩实物外观均与宁波某生物公司的正品一致,宁波某生物公司投诉所用鉴定报告系其作为权利人自行出具,报告内容变造了正品包装外盒与眼罩实物上的相应标识及商标印制位置,并据此主张龙商公司销售的商品与正品不符,致使其商品链接被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定龙商公司与宁波某生物公司系同业竞争者,宁波某生物公司变造正品图片,据此提供不实的鉴定报告,以所购产品系“假货”为由进行多次投诉,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导致相应商品无法上架交易,直接剥夺了龙商公司正当交易的机会,妨害其正常经营活动。宁波某生物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董淼表示,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既可以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打击竞争对手或被控侵权人,一定程度上系通过合法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从而增加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因此,投诉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当下,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电商平台针对侵权行为设置线上投诉机制,鼓励权利人对假冒伪劣商品投诉举报是维护正当商业竞争秩序的需求。然而,投诉举报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理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如果权利人恶意利用投诉机制,明知或应知其投诉依据不充分,仍然发起投诉,违反竞争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类恶意投诉行为以民事责任予以制裁,是维护经营秩序和诚信道德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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