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抑郁症女儿失手打死母亲法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四川法制报 2021-02-24 00:35 大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因对母亲生活中的一些小细节不满意,患有抑郁症、强迫症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女儿对其实施殴打,原本只想“教训”一下母亲,不料最终却导致母亲当场身亡。这起案件属于过失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昨(23)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案件,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案情回放

女儿殴打母亲致其死亡

2019年1月17日凌晨4时许,龙泉驿区某小区居民何晓红被隔壁家发出的响声吵醒。何晓红以为又跟平时一样,是大人在教育小孩,因为隔三差五就会在半夜听到隔壁传来的哭声,像是小孩被打的哭声。然而这次的情况却没有这么简单,隔壁邻居家竟然发生了命案。

原来,何晓红的邻居刘某因怀疑母亲李某将大小便拉在家中,心生不满,继而使用菜刀 刀背对母亲李某的背部、肩颈部、手臂等全身多处实施殴打。随后,刘某又嫌李某洗澡太慢,占用卫生间时间过长,再次使用菜刀 刀背在卫生间

里继续对李某实施殴打。直到李某瘫坐在马桶边的地上,嘴角流着绿色的液体。见势不对的刘某遂将母亲从卫生间抱到客厅的地上,随后来到小区门口的一家包子铺,找人借了一部手机拨打了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定被害人李某已经死亡,并立即报了警。

案发当日,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到案后,刘某供述称,自己与母亲李某长期共同生活,案发之前,母亲李某对自己的婚姻进行干涉,导致自己与前夫离婚,也因此对母亲产生了一些怨恨,平时会为一些芝麻蒜皮的小事情生气而拿衣架或拳头殴打母亲。

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原因为自发性气胸,其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生前新鲜机械性损伤诊断明确,构成轻伤一级,不足以单独、直接导致绝对死亡后果的发生,但构成死亡诱因。

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刘某符合抑郁症、强迫症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诊断,对其2019年11月1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

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0年5月7日,龙泉驿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龙泉驿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具有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案发时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中,刘某的父亲、舅舅、舅妈、姨妈以及邻居何晓红等人出庭作证。刘某的舅舅、舅妈表示,平时没有听说刘某与母亲之间有什么深层次矛盾。刘某的姨妈表示,刘某或许受了之前那段短暂婚姻的刺激,性格变得有点怪,不讲道理。

刘某的父亲证实,刘某性格暴躁,事情不如意就会闹,凡家里的事情都必须听其安排,有时还会动手打母亲李某。2019年上半年,因刘某平时与自己吵架并动手打人,李某便怀疑女儿刘某有精神病,向刘某的父亲提出将刘某送到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仅系被害人死亡的诱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刘某患有抑郁症、强迫症伴精神病性症状,犯罪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龙泉驿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律师说法

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宁表示,身患抑郁症、强迫症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刘某殴打母亲李某致其死亡,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死亡原因为自发性气胸,其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生前新鲜机械性损伤诊断明确,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不足以单独、直接导致死亡的必然发生。因此刘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仅系被害人死亡的诱因,而非直接因果关系,在量刑时应予考量。加之,经法医学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刘某符合抑郁症、强迫症伴精神病性症状的诊断,对其故意伤害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一方面,被告人在案发后原地等待自首,系初犯且认罪认罚,这些情节也符合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判处被告人刘某3年有期徒刑,给予其宽大处理,符合《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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