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补偿”呵护婚姻关系公平

南宁晚报 2021-02-23 06:23 大字

■李英锋

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平分共同财产,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2月22日《成都商报》)

按照传统观念,妻子或丈夫多做了一些家务活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有些人甚至把“男主外,女主内”的理念奉为圭臬,认为妻子干家务活是一种天经地义的责任,是一种分内事,妻子干多少家务活都是义务性的。因此,很少有人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要求,类似的支持案例更是凤毛麟角。北京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支持了全职太太王某的家务补偿诉求,对于界定家务劳动的法律性质和价值、呵护婚姻关系公平、促进男女平等都具有积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影响。

家务劳动不是夫妻中哪一方的独角戏,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平等的,也是连带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基于家务责任的连带属性,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分工的默契,家务劳动补偿条款不会被触发。但到了离婚时,就需要明算账,即便家务责任曾具有连带属性,最终也能确定双方各自的“份额”。干家务活较多的一方超出了自己的家务责任“份额”,而另一方承担的家务责任“份额”则不足,对这种家务责任“份额”进行事后计算分配,由后者对前者进行补偿,体现了家务责任的平等性,有利于呵护婚姻关系的公平。另一层重要意义在于,能够推进性别平等,提升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乃至社会中的独立人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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