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贷款帮忙签字担保 男子卷入48万元还款风波
一男子为帮朋友提供信用担保,在格式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不曾想自己竟成为借款 合 同 的 “借 款人”,卷入一笔48万元的还款风波。近日, 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 两名被告偿还该男子48万元本息。
跨市起诉二被告 声称签字中圈套
现年39岁男子赵某,住成都市成华区。2020年初, 他向顺庆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将重庆市渝中区43岁女子盛某及顺庆区49岁男子张某推上被告席。
开庭时, 赵某声称,2013年7月盛某找到他说,她在银行贷了一笔款, 需要第三人信用担保, 请他去一家担保公司帮她签一下协议。 因为二人是多年的朋友, 加上盛某说她父母会为她的银行贷款用房子提供抵押担保,不会有风险,赵某于是在成都一家担保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格式合同。
“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当时没有仔细阅读这些格式合同, 就直接在所有文件的签字页签了字, 那些签字页没有显示借款人。”赵某说。但他没有想到,2018年3月,他突然接到成都市高新区法院的电话, 说成都一家银行把他告了,要求他还款,他到法院查阅了相关起诉材料,才晓得他原来成了借款人,在《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受托支付授权委托书》《保证合同》 等协议中签了字。 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显示:2013年8月28日,成都一银行将贷款资金48万元发放到赵某账户后, 又以伪造的装修合同将贷款资金于当天转入被告张某账户中。
原告赵某认为, 他与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等协议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他仅为盛某的个人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他与被告张某之间没有签订装修合同等任何协议, 也没有使用一分钱的贷款,是张某、盛某二人串通,诱骗他签订相关协议,给他造成巨大损失, 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返还他48万元及相应利息。
两被告是同学 一人转账一人收款
盛某没有到庭, 张某到庭应诉,他辩解说,赵某说他不知情, 但事实上他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表明他是实际借款人,按照银行审批流程, 他不可能不知情。“我才是真正受害人,在合同上签字的不是我本人,我对此一无所知, 是盛某找到我借用银行卡, 说为了办理公司业务,我和她是同学,就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借给她用, 因此我不该承担还款责任。”张某说。
法院经过调查查明:2013年8月21日,赵某与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 赵某向银行借款48万元用于房屋装修,期限为36个月,当天,银行与赵某及盛某的父母签订了《保证合同》,银行与盛某的父母签订了《抵押合同》。2013年8月28日, 银行按约向赵某账户发放借款48万元, 当天,此款从赵某账户转入张某的账户, 第二天此款又转入了盛某的账户。因赵某未按约还款,高新区法院判决其偿还银行48万元,违约金2.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同担责 还本付息案了结
一笔48万元的贷款,牵涉3个人,是恶意串通骗取贷款,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赵某与银行建立了借贷合同关系, 已被生效判决确认。 同时, 赵某收到款后,转入了张某账户中,后又转给了盛某的账户。由此,没有证据证明赵某与盛某存在恶意串通骗取贷款和高息转贷的事实。 鉴于赵某与盛某之间是朋友关系,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其次, 由于案涉借款系直接转入张某的账户, 而后再转入盛某的账户, 张某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按照张某的主张,他系将自己银行卡交予盛某使用,基于这一授权行为, 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其承担。 由于此款转入了盛某的账户, 盛某成为了实际用款人,因此,应确认张某与盛某共同与赵某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 盛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赵某借款48万元及利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丁红菊
律师志愿者行动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要素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一般需要两个要素, 一是借款凭证即借据,二是转款凭证等。仅有债务人书写的借条,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呢?回答是肯定的,一般情况下都能确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这是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前提条件, 但不是唯一条件,更不是决定条件,若借款金额巨大, 还要着重考虑债权人的出借能力,借款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还款时间及利率等因素, 才能确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 法院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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