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发生期间,公众知情权与患者的隐私权该如何平衡?
记者 | 原祎鸣
编辑 | 许悦
今年新冠疫情以来,国内已出现多起确诊患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
1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潘绪宏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通报:(2020年)12月23日,某航空安保有限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将用于筛查密接人员工作的患者初步流调报告私自拍摄并发至微信群内,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同事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隐私泄露。(2020年)12月24日顺义公安分局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
仅一星期前,12月26日,据《人民日报》报道,辽宁沈阳市一例新冠肺炎阳性患者及其家人个人信息在网络流传,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详细地址等。
当事人称,自信息被泄露后,上百个陌生电话不间断打进来,还有短信恶语攻击,已经严重地影响了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自己已精神崩溃。
2020年12月10日,成都一女孩短期内多次出入酒吧后新冠检测成阳性,从而被戴上“水性杨花”的帽子,被网友“群起而攻之”。
而更为令人担忧的是,隐私权具有不可逆转性,这就意味着一旦患者的隐私权被公开,该患者再也无法恢复到之前的秘密状态,很难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上,自新冠疫情伊始,泄露患者隐私事件从未停止,有造谣者因主观臆测制造谣言引起恐慌,有相关人士泄露阳性患者的个人信息致使患者被“网络暴力”。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成都女孩事件凸显了现在信息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之间还没有发展出来一个非常好的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模糊化机制,公布成都女孩的行程轨迹,比如某某酒吧等行程信息是合理的,但是不能精确到个人,更不能把电话、照片等个人信息在网络上进行无来由的传播。
“传播这种真假难辨的信息对信息的合理传播和公众的知情权并无帮助,还会对个体造成很多困扰。”丁晓东说。
但同时,疫情之下,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公布疫情信息,必须向社会披露肺炎患者的住址、行程等信息,使民众能够知悉其是否曾与确诊患者有过密切接触。
这就造成了在此危急特殊时刻,个人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发生了冲突。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孟强曾表示,当患者个人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患者隐私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公共利益而披露患者隐私具有其正当性,行为人应当被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的陈丹、丁伟曾表示,在疫情爆发时,个体患者的隐私权应当让渡于民众的知情权。但这种让渡也必须是有限度的,仅可披露疫情防控所必须的信息,避免信息泄露给患者造成的“二次伤害”。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授赵宏也表示,“为疫情防控等公益目的,国家可以限制公民信息权,但要有限度。”这个限度有何种要求?
国家机关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合目的,一定要向公众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选择的手段也应该相对适宜,做到对当事人的干预最小;确保对这些信息的收集、使用、传递、储存整个链条环节的安全性。“现在公众在微博、微信群里获知的很多湖北籍人员的个人信息,也有一些是公权力在收集这些信息的时候,因为工作人员的管理疏忽而泄露的,这也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违反。”赵宏说。
虽然特殊时期,保护患者的隐私权难度加大,但总体来看中国的患者隐私权重视程度仍然不高,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的缺位。
虽然中国有许多条法律提到对患者的隐私权的保护,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均规定应当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也特别强调了对传染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但许多专家表示,其更多的是在制度层面的设定,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可操作性来讲,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如何责令、哪个部门去责令等并没有细化,更没有详细规定。
哈尔滨医科大学讲师任华玉也曾表示,现有法律实际上并不能解决患者隐私权保护过程中日益严重的权利冲突问题。这是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界定患者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保护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协调患者隐私权保护中权利冲突的相应原则和措施义务主体,亦没有明确规范侵犯患者隐私权应承担的法律种类。
然而,对个人隐私权的疏忽并非仅发生在防疫的方面。
此前据界面新闻报道,杭州一家庭姐弟俩均被狗咬,但弟弟打过狂犬疫苗而姐姐没有打,随后姐姐疑似确诊为狂犬病而脑死亡,许多网友指责其“重男轻女”。
当事人表示,此行为已经给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待女儿的治疗结束,或将起诉萧山疾控泄露女儿检测报告一事。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5g的普及,医疗大数据信息采集更加的普遍,但具体哪些私人行为应该向大数据信息采集让步,在线上问诊的过程中,如何保障患者的病情不被泄露,在法律层面上仍没有明确的说法。
因此来看,无论是否是在新冠防疫的大前提下,从立法层面上保护患者的隐私权都是极其必要的。
而作为普通人,关注阳性患者的轨迹动态从而提高风险意识固然无可厚非,但寻求“自保”的同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再对其进行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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