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性骚扰案”强制执行是维权激励也是普法宣传
2018年7月27日,曾在成都“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工作的刘丽(化名)公开发文举报,称该机构理事长刘猛曾于2015年夏天对自己实施性骚扰。作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胜诉第一案,胜诉数月后,刘丽仍没等到刘猛的道歉。12月18日,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强制执行公告,要求刘猛当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12月20日澎湃新闻)
作为一个独立民事案由,“性骚扰”在国内还是一个新生的法律问题和现象。自2019年1月1日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才成为最高法院新增的民事案件独立案由。在此之前,由于独立案由缺失,性骚扰案件通常被以“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案由立案。不少相关案件虽都涉及性骚扰行为或纠纷,但法院不一定会直接讨论性骚扰事实存在与否,即便法院对此展开了讨论并认定构成性骚扰,也不意味着受害者能获得胜诉。
最初,“公益人刘猛性骚扰案”就以“一般人格权纠纷”的案由立案,在“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独立案由后,才在法院支持下更改案由。该案历时两年多,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虽过程漫长,但正义并未迟到,刘猛的性骚扰事实从始至终都得到了法院的确认。而现在,针对败诉后拒绝公开道歉的刘猛,法院依法发出强制执行公告,要求刘猛赔礼道歉,彰显了维护被骚扰者权益、把案件执行到底、捍卫司法权威的决心和行动力,释放出积极的信号,对被骚扰者或有被骚扰风险的人是一种抚慰,也是一种维权激励;对骚扰者或潜在的骚扰者则是一种惩戒、震慑、教育。
由于该案是中国首例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独立案由胜诉的案件,广受公众关注。法院的强制执行已经超出个案影响范畴,无疑会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对于反性骚扰的法律意义更加凸显,是对性骚扰行为的“当头棒喝”。
在职场女性中,有调查显示,70%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过黄色笑话,27%的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有过身体接触。《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已经为性骚扰行为“画像”,并给出了维权路径,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向性骚扰说“不”,需要更多被骚扰者打破沉默,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需要司法机关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托,旗帜鲜明地支持被骚扰者的诉求,保护被骚扰者的权益,与骚扰者“死磕”到底;需要用人单位健全防骚扰机制,切实履行保护员工权益的责任。
据了解,目前,性骚扰者刘猛已离开四川,在河北某社工组织从事公益工作。这令人忧虑——其换个地方后,会不会再伸“咸猪手”?其从事公益工作是否合适?笔者以为,有必要借鉴性侵未成年人禁业限制制度,将性骚扰者记入征信系统,并实施限业或禁业,让骚扰者付出更大代价,全面压缩性骚扰的作恶空间。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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