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上诋毁同行 法院判赔2万元

四川法制报 2020-12-04 00:5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昌文 见习记者朱佳琦)某修理厂为吸引客户,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发布捏造的成都某公司装载机有故障的不实文章和图片,对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名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昨(3)日,记者从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维修厂赔偿机械公司损失2万元。

自今年5月8日起,重庆市九龙坡区某修理厂为提升自身官网的点击量及业绩,在其官网上连续发布“某某县成工重工装载机维修轴承损坏”“某某县成工重工装载机维修刮板链跳出中部槽”等文章,据悉,文章内提及的产品系成都市龙泉驿区某机械有限公司的产品,该公司的商誉因此受到严重损害。

7月,该公司将某修理厂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发布并删除不实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10月30日,龙泉驿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修理厂为提升自身官网的点击量及业绩,在其官网上发布涉及原告的不实文章,发布时间长达数月,已经在公开的范围内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产生了负面影响,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因庭审前,某修理厂已删除了不实文章,原告的第一项诉请已实现,法院不再支持。关于道歉事宜,经双方协商,原告同意某修理厂在《重庆商报》《成都商报》上登报道歉。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50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为2万元。

◎律师说法

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廖礼楠表示,《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构成名誉侵权的最基本要素是侵害方是否采取了不当手段,受害方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本案中,某修理厂发布的信息,致使社会公众对某机械公司的评价降低,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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