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新举措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支付房租超三个月的应存入监管账户
根据《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9月11日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详见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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