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面向新经济的技术交叉与转化中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武侯征补告字〔2020〕第(2)号

华西都市报 2020-03-13 02:54 大字

武侯征补告字〔2020〕第(2)号 李碧玉、张碧惠、袁蓓:

因面向新经济的技术交叉与转化中心项目建设需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9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武征决字(2019)第(1)号总(4)号),对科华北路片区(科华北路19号、25号、29号、31号、33号、35号、47号、49号、51号、55号、57号、59号及上述号口所属附号)等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因被征收人李碧玉、张碧惠、袁蓓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李碧玉、张碧惠、袁蓓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名下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李碧玉(武侯征补〔2020〕003号)(二)张碧惠(武侯征补〔2020〕004号)

(三)袁蓓(武侯征补〔2020〕005号)(四)袁蓓(武侯征补〔2020〕006号)

二、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和被征收房屋的移交手续。

三、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文书详见:http://www.cdwh.gov.cn/)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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